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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根據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
(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z Tseng 高三下 (2016/10/20)
整理條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得登記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組織政黨設籍滿二十年→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看完整詳解
1F
達爾文 上106地特四民政 國一下 (2016/10/03)
第21條 條文內容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8/2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16 根據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