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16 甲上有父 A 母 B 及哥哥 C,下有兒 D 女 E,妻子 F 因不堪甲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