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使用乙銀行發行之信用卡消費後,共計有15萬元卡債無法返還,乙銀行在未知會甲之情形下,將該筆債權出售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為甲未受到任何通知,故乙丙之讓與行為無效
(B)甲乙之間如果有設定擔保,該擔保亦隨同由丙取得
(C)甲乙之間如果有特約約定該筆債權不得讓與,丙公司如屬善意時,其讓與仍然有效
(D)甲欲清償債務時,經第3人告知,才知乙已將債權讓與丙,乃主動向丙清償債務,此屬有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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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7), B(109), C(381), D(141), E(0) #240112
統計: A(1567), B(109), C(381), D(141), E(0) #240112
詳解 (共 10 筆)
#836669
第二百九十四條 (債權之讓與性 )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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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71
民法第297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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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7543
應係對甲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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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240
| 第297條 |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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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844
補充A:
297 之不生效力,係指甲如未受到任何通知,乙丙之讓與行為仍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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