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列與衡量所有短期員工福利IAS 19.11 (2019) 當員工於會計期間內已對企業提供服務時,企業應將為換取該項服務而預期支付之短期員工福利之非折現金額,認列:(a)為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扣除任何已付金額後)。若已付金額超過福利之非折現金額,則企業應於該項預付金額將導致減少未來支付或退還現金等(此為舉例性質)之範圍內,將超過部分認列為一項資產(預付費用);及(b)為一項費用,除非另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或允許將該福利包含於資產成本中(例如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IAS 19.13 (2019) 企業應依第11段之規定,於下列時點認列帶薪假形式之短期員工福利之預期成本:(a)在累積...
IAS 19.13 (2019) 企業應依第11段之規定,於下列時點認列帶薪假形式之短期員工福利之預期成本:(a)在累積帶薪假之情況下,於員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其未來帶薪假之應得權利時。(b)在非累積帶薪假之情況下,於缺勤發生時。
IAS 19.14 (2019) 企業可能對各種原因之員工缺勤進行支付,包括國定假日、生病、短期傷殘、生產或陪產、陪審及服兵役。帶薪假之應得權利分為兩類:(a)累積;及(b)非累積。
IAS 19.15 (2019) 累積帶薪假係指若當期休假之應得權利未全數用完時,遞轉後期而可於未來期間使用之帶薪假。累積帶薪假可能為既得(換言之,員工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之應得權利有權獲得現金支付),亦可能為非既得(員工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之應得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當員工提供增加其未來帶薪假應得權利之服務時,(企業)即產生一項義務。即使帶薪假為非既得,該義務依然存在並應予以認列,雖然員工在使用累積非既得之應得權利前離開之可能性會影響該義務之衡量。
IAS 19.16 (2019) 企業應將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累積未使用休假之應得權利所導致預期支付之額外金額,衡量為累積帶薪假之預期成本。
IAS 19.17 (2019) 前段所述之方法係按額外支付金額衡量義務,該額外支付完全係因福利累積之事實而預期發生。在許多情況下,企業可能無須作詳細之計算,即可估計並無重大未使用帶薪假之義務。例如,僅於有正式或非正式之了解,可將未用之帶薪病假作帶薪年休假之用時,病假義務才可能為重大。
20X1/12/31 應付休假給付負債=80X$550X3-80X5%X$600X3=$132,000-$7,200=$124,800
16 甲公司之員工每人每年可有 8 天帶薪假,未使用之休假可延至次年使用,逾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