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6-8 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民法第75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B)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756條之3第3項參照)
(C)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756條之4第1項參照)
(D)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756條之8參照)。
16 甲受雇於乙,並由丙擔任甲之人事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事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