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22-1條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租賃契約為諾成、雙務、有償、且原則上為不要式之繼續性財產契約(民法第421條、第422條參照)。
民法第422條之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16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何種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