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夫乙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始發現甲已於 2 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 購買之房屋贈送予丙,乙應如何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B)乙得要求丙將其所受贈與之房屋返還予甲
(C)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D)因離婚已完成登記,故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代號:3901 頁次: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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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 C(73), D(8), E(0) #1228203

詳解 (共 2 筆)

#4966476
(A)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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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1020-1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20條之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案例事實:

甲夫乙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發現甲已於2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購買的房屋贈送予丙。

分析選項:

(A) 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根據民法第1020-1條的規定,撤銷請求權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乙在離婚後無法依據民法第1020-1條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的房屋贈與。另外,根據民法第1020條之2,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內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這表明乙的撤銷請求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B) 乙得要求丙將其所受贈與之房屋返還予甲

由於乙無法依據民法第1020-1條在離婚後撤銷甲對丙的房屋贈與,因此也無法依據民法第242條要求丙返還房屋。民法第242條適用於債權人代位權,這種情況不適用於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問題。

(C) 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根據民法第1030-3條,如果甲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乙可以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因此,乙可以主張將該房屋追加計算為甲的婚後財產,以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D) 因離婚已完成登記,故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這是不正確的。即使離婚已完成登記,乙仍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3條主張將該房屋追加計算為甲的婚後財產,以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論

正確答案為:

(C) 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由於乙無法依據民法第1020-1條在離婚後聲請撤銷贈與行為,且無法依據民法第242條要求返還房屋,正確的法律途徑是依據民法第1030-3條將該房屋追加計算為甲的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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