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16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