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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課稅資料,有關「保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所有人員及機關,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
(B)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可提供資料並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C)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使用
(D)財政部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仍不得公告欠稅人之姓名與內容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見鬼了 高三上 (2016/12/26)

稅捐稽徵法

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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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appyandsad 國二下 (2017/02/02)

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16 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課稅資料,有關「保密」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