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阿摩線上測驗
1F PO Chang Pan 高一下 (2012/07/16)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