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人,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阿摩線上測驗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3/16)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8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 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 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 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 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 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