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遺失物拾得人可請求報酬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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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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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C 大一上 (2019/06/21)
民法第 805 條 ①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②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A)十分之一;其(B)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③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④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C)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⑤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D)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