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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關於對民事訴訟的裁定提起抗告,下列何項敘述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的裁定,不得抗告
(D)抗告法院的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為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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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蕾 高三下 (2016/03/28)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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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13)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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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4)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4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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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8)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準再抗告),反面解釋,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外(如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者),得再為抗告(再抗告)

16 關於對民事訴訟的裁定提起抗告,下列何項敘述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