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B)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C)鑑定人不得拘提
(D)受訴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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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ㄚ青 高三下 (2021/04/22)
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a)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第 334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4/19)
(A)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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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第 32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 33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16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由當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