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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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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B)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C)鑑定人不得拘提
(D)受訴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8 年 - 108 司法人員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7853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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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44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陳ㄚ青
高三下 (2021/04/22)
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a)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第 334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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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4/19)
(A)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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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
,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第 32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 33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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