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I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II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III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IV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V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16 甲、乙、丙、丁、戊5人共有A車,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某日甲駕車出遊時A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