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法院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三分之一提議
(B)須交付全院委員會完成審查
(C)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D)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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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254), C(119), D(205), E(0) #3017494

詳解 (共 6 筆)

#5653132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四分之一之提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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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076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A)須經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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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786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法院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三分之一提議-X,4分之一
(B)
須交付全院委員會完成審查-O,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4-1
(C)
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X,記名
(D)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同意-X, 三分之二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法70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4-1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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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630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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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500
(B) 須交付全院委員會完成審查立法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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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032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法院提出免總統或副總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三分之一提議 ❌ 四分之一提議
(B) 須交付全院委員會完成審查 ✔️
(C) 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
(D)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同意 ❌ 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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