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16歲中學生甲暑假打工,因工作輕鬆賺錢快而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於某次與已成年之同夥乙至外縣市收取被害人款項之際,遭埋伏警察依現行犯逮捕,試問下列關於本案之處理,何者正確?
(A)甲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應移送至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
(B)甲於警詢中供述,其國小甫畢業12歲之鄰居丙亦是詐騙集團車手,因故此次一同前來。警查獲知上情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逕行拘提丙
(C)警察機關於詢問甲時,基於保護少年刑事犯罪人,不論有無合理原因或是否情況急迫,均應通知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D)少年甲遭逮捕後,送回警局已是夜間11時,惟仍得針對甲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進行詢問,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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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 C(52), D(204), E(0) #3461260

詳解 (共 2 筆)

#6740230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1 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現在保護少年之⼈或其他適當之
⼈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
限。
依法應於⼆⼗四⼩時內護送少年⾄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到場
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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