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公司之員工甲教唆第三人乙縱火燒毀工廠:非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參保險法第29條第2項)
(B)A 公司之員工丙因對公司不滿,縱火燒毀工廠(同上)
(C)A 公司之員工丁在工廠內吸菸,亂丟菸蒂引發火災,燒毀工廠(同上)
(D)A 公司之董事長戊,因財務困難而縱火燒毀工廠:董事長屬A之負責人,縱火視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則保險人不理賠(參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公司法第8條)
這題我覺得出的不好。
因為保險人所承保的,應該是A公司(股東)財產的危險。
董事長固然是公司代表人,但並非代表人一切阿撒布魯的行為(例如吃飯、睡覺、打東東)都可以視為法人之行為。
董事長戊縱火燒毀工廠,很難認為是以A公司之法人名義所為,甚至也很難想像有縱火燒毀工廠這種代表權,自不宜逕視為要保人A公司之故意行為。
本題四個選項雖然很明顯出題者想選(D),但恐怕無視了法人格實在及經所分離等大原則,似欠妥當。
第 31 條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6 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