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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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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程序進行所得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A)證人現為被告之配偶,訊問前未告以得拒絕證言
(B)證人有數人者,未分別訊問
(C)證人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個人意見
(D)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鑑定意見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6
答案:
D
難度:
適中
0.52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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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答力
大二上 (2013/09/22)
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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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nny
高三下 (2012/07/31)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 184 條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 命與證人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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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程序進行所得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A)證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