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第 8 & 10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第 8 & 10 項
優先編列之經費=>救濟性(如: 社會救助、國民就業)和國民教育
16.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重視的社會福利工作中,對於具有何種性質之支出應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