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2條【107.2.7】修法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16.依所得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