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之前釋憲是改了什麼內容嗎
高燒哪是醫療急迫啊...==
那小兒科每個小朋友發燒咳嗽流鼻水診所都直接給藥就好啦
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 2 年後,前 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 醫療急迫情形為限。」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 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FDA 藥 字第 1000017608 號函說明三對於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醫療急迫情 形之解釋部分,均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上開函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及TFDA之函釋都已違憲不再援用。
16.依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醫師得於下列何種情形親自調劑藥品? (A) 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