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對於人之管束最長不得逾:(A)12小時(B)16小時(..-阿摩線上測驗
3F Arron Hawk 國一下 (2013/08/02)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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