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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對於人之管束最長不得逾:
(A)12小時
(B)16小時
(C)24小時
(D)48小時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Quarz Lin 國二下 (2012/05/09)
行政執行法§37IV: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Arron Hawk 國一下 (2013/08/02)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4F
Penny 小一上 (2015/06/04)
行政執行法§37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5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6/05)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簡略)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16.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對於人之管束最長不得逾:(A)12小時(B)16小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