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納稅義務人及基準日)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6.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者,其納稅義務基準日為: (A)1月1日(B)2月28..-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