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以其學歷不合規定. 未准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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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F 112地特三等已上 大四下 (2022/11/05)
可以參考一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49號抗告人王全中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2971-848b4-1.html 「據此,抗告人認相對人檢評會日後若將作成不利於抗告人之評鑑決定,抗告人自得於相對人檢評會作成上開對抗告人不利之處分後,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救濟,並得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提供暫時權利保護,當無適用假處分程序餘地(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參照);再者,抗告人亦無不能循撤銷訴訟獲得權利救濟之特殊情事,自無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
所以務實見解上,應該是認為如果公職參選資格審查不符,未准其參選登記,要提出的是「撤銷訴訟」。 另外,個人理解是,因為被選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除非參選人有違反選罷法條件被撤銷參選資格,基本上都是可以自由參選的,中選會只有依選罷法相關規定,作事實審查的否准權。情況類似受基本國民教育權一樣,假如被退學,也是走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退學這行政處分,而非課以義務請學校讓你繼續就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