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票:匯票自開發之日起,3年內均可兌領,逾3年未兌領者,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本公司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2.匯票作廢: 匯款人未到局領回者,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票作廢,匯款歸入國庫。3. 匯兌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4匯票遺失:匯票遺失時,匯款人或受款人應檢同匯費計數單向匯款局或兌款局聲明掛失,經查明未曾兌付者,得按情形依照規定納費請求補發副匯票,原匯票作廢。資料來源 郵局儲匯業務專區郵政法規
16.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下列何者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