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禁止其行駛外,並
(A)吊銷駕照
(B)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
(C)吊銷汽車牌照
(D)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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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04), C(477), D(26), E(0) #3438667

詳解 (共 1 筆)

#6670423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五款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
2.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
4.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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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5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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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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