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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於是點燃臥室內的棉被後,再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僅有臥室內的家具遭燒燬。依據新修正刑法規定,甲成立何罪? 
(A)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五條放火罪的未遂犯
(B)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前段放火罪的中止犯
(C)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後段放火罪的準中止犯
(D)第一七三條第三項的放火既遂罪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4/11)
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中止行為+因果關係準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盡力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1.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若採實務之喪失效能說,房子並未完全燒毀,僅成立放火未遂,且為既了未遂(甲認其放火行為已實行結束),甲須積極防止結果之發生始成立中止行為,不能僅僅只是如未了未遂般單純放棄實行,但防果行為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縱使經由第三人協力,只要係因該行為最終避免結果之發生,仍認其成立中止行為,而不究其程度。2. 承上,若非甲告知乙,不會有乙通知消防隊前來救火一事,結果之不發生與甲之中止行為有因果關係,不適用準中止。(若認兩者無因果,則難想像僅有臥室之家具遭燒毀之輕微.....看完整詳解
11F
kamui 大三上 (2019/04/18)

刑法§173+§27前段

(一)刑法§173

刑法§173構成要件有主觀放火故意,客觀上要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或住居所。而依題目所述之公寓符合構成要件客體,惟燒燬在實務上指喪失物之效用」,而題目中僅燒燬臥室家具,不喪失公寓供遮風避雨之住居基本效用,故不符既遂,依刑法§173未遂論。

(二)§27前段

依§27前段之規定,除了主觀的己意中止,還有客觀上防果行為所導致的結果不發生(兩者間具因果關係)。題目中,甲因己意中止而打電話告知乙(防果行為)所導致結果不發生(§173Ⅲ未遂),故符合§27前段。

12F
109波 大三下 (2020/05/30)

燒燬」在實務上指「喪失物之效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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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2)

48 下列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罪?聲押
(A)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B)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C)刑法第 339 條之 3 詐欺罪

  

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中止行為+因果關係

準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盡力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 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甲點燃臥室內的棉被後,再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甲成立何罪? 

 有因果u=3609590859,1133018380&fm=15&fmt=auto
(B)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前段放火罪的中止犯
(A)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達攝氏 70 度以上,假想火面高度即為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
(B)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 10 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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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於是點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