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簡章中,規定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下列何者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無關?
(A)該簡章規定與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無牴觸
(B)該簡章規定之目的係為達成重要公共利益
(C)該簡章規定與促進公益有實質關聯性
(D)該簡章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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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1), B(440), C(523), D(5596), E(0) #1609274
統計: A(921), B(440), C(523), D(5596), E(0) #1609274
詳解 (共 4 筆)
#2708730
本樓節錄自2樓separately07,我只是複製過來再加一點標線
所以不會販售
釋字第626號: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9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我想罵髒話,我標的粗體底線都不見(怒
所以只能用粉紅色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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