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我國憲法地方自治之本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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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題 高三上 (2017/11/16)
釋字第498解釋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大法官採制度性保障說→非(A)所說的固有權,(B)正確。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不是為了國家權力而存在,(C)錯誤,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不是地方自治係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共通事項而設,(D)錯誤,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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