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對於「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45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