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四、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依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載明於招標 文件:(一)工程內容:如工程概要、預估工期、預估工程金額、工程圖說、工 程招標文件草案、工程契約文件草案等。(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 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三)保險標的:如工程採購之工程本體、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及 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等。(四)被保險人:以機關、工程承攬廠商、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 同被保險人。(五)保險金額:得包括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完成該工程 所需之總工...
四、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依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載明於招標 文件:(一)工程內容:如工程概要、預估工期、預估工程金額、工程圖說、工 程招標文件草案、工程契約文件草案等。(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 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三)保險標的:如工程採購之工程本體、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及 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等。(四)被保險人:以機關、工程承攬廠商、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 同被保險人。(五)保險金額:得包括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完成該工程 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 之施工機具設備等。(六)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每一個人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 額,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七)自負額:得為一定金額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之一定比例附列最高自 負額及最低自負額。(八)保險期間:得為自工程開工或開始履約之日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 止之一定期間。(九)受益人:機關。(十)其他附加保險:得包括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財物險、規劃 設計專業責任險等。(十一)保險單及批單之開立時機:得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應於決標後一 定期間內依決標條件出具保險單,並俟各工程採購決標後,依機 關通知之工程決標金額及開工或開始履約日期,出具各該工程之 正式起保批單。(十二)機關於投保之工程決標後提供保險公司之資料:如工程契約、與 保險內容有關之工程契約變更文件或保險公司核保所需之其他資 料。(十三)得標之保險公司逾期未開立保險單或正式起保批單之罰則。(十四)保險費之給付方式:如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按工程決標情形給 付等。(十五)保險費之結算方式:得規定以工程結算金額作為實際保險金額, 依決標費率結算保險費,並得包括工程提前完工縮短保險期間之 折減方式。(十六)工程發生工期展延之處理:得規定保險公司應就未完工部分所需 展延日期展延保險期間,及其保險費之計算。(十七)工程發生增減契約價金之處理:得規定依決標費率增減保險費。(十八)驗收方式:得規定以保險單及批單之簽發情形、申請理賠事項之 賠付情形等為驗收查驗項目。(十九)保險契約於保險期間內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二十)爭議處理:如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或經兩造協議提付仲裁等。(二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七款自負額,應考量工程性質、被保險人自行承受損失能
力及保險市場行情合理訂定之。 機關將二以上工程保險合併辦理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分別載明
各工程概要內容及保險事項。但其內容相同者,不在此限。
47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