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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616 汽車之車門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時,須申請報廢。 (A)O(..-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