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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險 人責任之說明,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
(B)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C)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D)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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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071123 高一下 (2018/07/30)
複保險制度之設計目的為於損失填補險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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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5/03)

(A)超額部分,於訂約時仍有效(參保險法第37、38條)
(B)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參同法第23條第1項) 
(C)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參同法第38條) 
(D)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同上) 


17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