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證券交易法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監督,何者為正確組合?①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阿摩線上測驗
2F 洪榆喬 小一下 (2021/08/23)
第 2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 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 行同意。 (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第269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 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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