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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適當方法為之。為宣示警察行使職 權應符合:
(A)目的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公益原則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我他媽的今年一定要上榜 高二下 (2019/04/21)
給大家做補充 下次就不會在錯 這個花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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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1236916 大一上 (2018/06/1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3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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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與三個子原則:

①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②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③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16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