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16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