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7.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 上一般稱之為何?
(A)代位責任說
(B)自己責任說
(C)過失責任說
(D)故意責任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2/07)
國賠法代位責任說:公務員對人民負有侵權責任時,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違法且有責為前提,且國家嗣後可再向該公務員求償)若公務員無過失->無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喬治妹妹 高一上 (2017/10/31)

過失責任: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代位責任: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無過失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賠償法第3條)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2/21)
(A)代位責任說(O;僅民法侵權責任)
(B)自己責任說(X;無過失責任說)
(C)過失責任說(X;民法侵權行為+怠職損害)
(D)故意責任說(X)

國家賠償
1代位責任說:以國家替代公務員負責,限定公務員要有侵權行為,而且國家可向公務員求償(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2過失責任說:公務員有侵權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國家負責。

3自己責任說:自己指國家視公務員為自己,國家主動負責(無過失責任),不管公務員有無侵權行為。

167.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