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下列文件何者得免予檢附?
(A)移送書
(B)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D)義務人之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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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0), C(61), D(1399), E(0) #313490
統計: A(104), B(30), C(61), D(1399), E(0) #313490
詳解 (共 6 筆)
#4625226
第 13 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A>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B>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D,後段沒寫>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C>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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