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下列何者非為贈與契約之性質? (A)無償行為 (B)單獨行為 (C)契約..-阿摩線上測驗
1F 愛德華 高二上 (2012/01/10)
我國《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所以訂立贈與契約時,必須具備以下五點認識。 1.由於贈與係一方將「財產」無償給予他方,在此所稱之「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準物權、定限物權(即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無體財產權、債權及股票等(註一)。 2.贈與須由贈與人將財產「給與」受贈人,其給與的態樣包括: (1)物權的讓與、設定、拋棄; (2)準物權,無體財產權的讓與; (3)債權的讓與、債務的承擔、免除、為第三人清償; (4)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讓與(註二)。 3.贈與契約的性質為「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不要物契約」(諾成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