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所公布的特殊教育法,其第十三條條文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在如下的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17、對於具有身心障礙的兒童,在採取「教育安置」時,應依據下列哪一項基本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