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 436-20 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H3 第一審程序
23 假執行之宣告,有依職權為之者,亦有須依聲請為之者,請問假執行之聲請,應於何時為之?
(C)言詞辯論終結前
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 (A)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B)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C)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17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法院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 (A)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