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符合現行「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A)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所通知單始得收容被拘留人
(B)欲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入所者,僅被拘留之婦女始得請求之
(C)被拘留人入、出所應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D)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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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4957), C(215), D(150), E(0) #2017574
統計: A(210), B(4957), C(215), D(150), E(0) #2017574
詳解 (共 4 筆)
#372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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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157
(A)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所通知單始得收容被拘留人
正確
(B)欲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入所者,僅被拘留之婦女始得請求之
不正確
被拘留人請求,得准許之,不限於被拘留之婦女。
(C)被拘留人入、出所應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正確
(D)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15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I.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
(A)
II.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B)
III.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C)
IV. 第1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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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211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第一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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