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17 下列有關背書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