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歷史法學派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可以說明法律無法繼受的原因(..-阿摩線上測驗
6F 湘 國三下 (2018/08/27)
歷史法學派 (一)歷史法學派係研究法律現象的歷史事實,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因此法律是逐漸成長,所以只能被發現,而不是自然存在;是經驗的公式化,是隨民族的精神表現而逐漸成長的歷史產物。 (二)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認為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現,是源於民族對於法律的確信,離開民族就沒有法律,故法律的淵源應以習慣為主。 (三)歷史法學派的優點,在於修正自然法學派因信賴人類理性而造成極端個人主義的弊病;但偏重習慣法的優越性,與現代各國繼受法及重視成文法的現象,並不相符。梅因(Sirn Henry Maine, 1822-1888)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
7F jennifer91016 (2018/10/02)
(四)歷史法學派(沿革法學派): 法律為歷史之附屬物,隨著歷史之變遷逐漸成長,並非自然存在也非人為訂定。法律為該民族依其特性,及對法律的確信所發展而成。 *代表人物 (1)薩維尼:歷史法學派之創始者,主張民族係有生命之自然存在物,強調法律乃民族精神之產物,無須人為制定,即法律乃由於民族的法律確信而生,且法律應以習慣法為主,成文法則不足道。 (2)梅因:以歸納的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的途徑,而提出「從身份到契約」。 資料來源:www.5138.com.tw/downloads/magical.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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