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家庭暴力犯罪者,不包括那一項需遵守之 條件?
(A)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B)遷出被害人住居所
(C)遠離被害人工作場所的特定距離
(D)褫奪監護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17), C(13), D(590), E(0) #347276

詳解 (共 1 筆)

#946869
第 31 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