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阿摩線上測驗
12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9/09)
假處分: 還未作成處分,先請求作成"暫時的"處分 (假是從日文過來的,有暫時的意思) 停止執行: 本來已經要進行處分的動作,先請求停止(Ex:拆除違建) 應該是這樣區分,有錯請指正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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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QQ桑 小一上 (2019/05/28)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