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後..-阿摩線上測驗
2F Chen Shiuan 高三下 (2018/10/18)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第一項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重大緊急事故,需即刻舉行,不用6日前申請)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室外集會...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