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各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除定期召開會議外,其功能尚有那些:..-阿摩線上測驗
1F Ting Pan 高二下 (2011/01/22)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