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甲認為機關長官在職務監督時發布的命令,雖未涉及刑事法律,但有牴觸行政法規的疑義,甲應如何處置?
(A)甲依公務員服務法,負有服從義務,如發生違法責任,概由長官承擔
(B)甲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向長官提出意見陳述,提出後仍應服從命令
(C)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先向長官報告,如長官認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指示時,即應服從
(D)甲應依職務忠誠原則自行判斷,如屬重大違法情事,得拒絕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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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17), C(5646), D(419), E(0) #3126924
統計: A(80), B(317), C(5646), D(419), E(0) #3126924
詳解 (共 10 筆)
#5955335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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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620
公務人員服務法3、保障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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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688
違反刑事→無服從義務
違反的非刑事法律→1.報告給長官 2.長官如認為命令沒有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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