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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關嚴格證明,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犯罪事實」乃由法官職權調查
(B)「合法調查」乃由法官蒐證調查
(C)「證據能力」乃由法官自由心證
(D)「證明力」乃由法官自由心證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莫小悅 國二上 (2014/12/16)
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6/04)
由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5)

(A)「犯罪事實」乃由法官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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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6)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17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