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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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